德麦国际专著第386卷全书目录在线翻页
导论

导论 为什么保护隐私,是为了使“我”能够诞生

一、一份不准备发表的笔记

林岚在一次教学讨论结束后,打开了自己的研究笔记。她原来准备整理一份课堂改进方案,写到第三段,却删去了已经写好的标题。讨论会上几位同事都认为,学生的问题是缺少表达训练;她也曾赞成这个判断。但是,回想一个学生在课后留下的问题,她忽然意识到:也许有些学生不是不知道怎样表达,而是不愿意把刚刚开始的思考立即变成接受评判的答案。她还说不清两者之间究竟有什么不同,只在空白处写了一句:“我是不是把共同表达,误认成了学习发生本身?”

这是一个为本书构造的人物与情境,不是一项教育调查,也不对应某所学校的真实事件。我们暂时不判断她的猜测是否正确,而考察这份猜测在怎样的安排中能够继续发生。假设她使用一个允许保存个人笔记、请求AI反驳并自行决定是否对外分享的工作系统。她可以先把自己的疑问分开,比较不同解释,再决定是否向同事提出。也可以设想另一种系统:只要在其中形成笔记,所有片段便立即进入团队的共同阅读和评价;她能够继续写,却不能决定哪些探索暂时不成为共同材料。

两种系统都可以保存文字,也都可能提供有用的回应。差别不在有没有电子文件,而在林岚能否保有某一种发生的方向。在后一种安排中,她也许会坚持表达,也许会把问题改写得更稳妥,也许会干脆不写。我们没有证据预先指定她必定怎样选择。但是,有一项结构差异已经可以辨认:她不能在参加工作的同时,拒绝这次自我追问自动走向“我们”。拒绝的代价,被设成了离开整个工作系统。

此时,如果有人问她“你有什么见不得人的东西”,问题就问错了地方。她并没有准备隐瞒一个已经造成损害的事实,也没有要求免除对教学结果的责任。她只是不愿意把一段尚未成为主张的探索,立即放入已经准备好评判主张的共同程序。这次探索可能毫无收获,甚至最终证明她误会了学生;它仍然提出一个需要回答的问题:一个人是否只能在已经能够证明自己正确、有用、值得发表之后,才获得继续思考的空间?

本书从这一问题出发。隐私保护当然可以涉及已经形成的内容,但我们要追究的还包括:某些内容尚未形成,某种判断尚未稳定,某个新的“我”正在发生时,个体性怎样得到保护。如果所有显露都被要求立即成为共同显露,那么被取消的可能不只是一份秘密资料,而是一个人自己修正问题、改变判断和重新组织生活的发生位置。

二、不是先有完整的我,再给我加一道锁

题名中的“诞生”,不是自然人的生物学出生,也不是宣布只有拥有某种技术设备的人才配称为主体。本书讨论的是,一种能够形成自己的问题、维持自己的探索、承担自己的判断并继续改变的主体性,如何在具体发生中取得个体性。这个“我”不是完全脱离语言、他人、工具与共同生活的孤立原点;它也不必等到所有条件都独立于他人,才获得保护的理由。

一个常见的说明顺序是:人已经存在,人拥有思想与资料,别人可能侵入,于是需要保护。这个顺序在处理某些具体侵扰时有用,却不能覆盖本书的问题。我们需要把镜头移到更早、也更持续的位置:思想怎样在此人这里成为他的理解?拒绝怎样成为他能够作出的动作?保护安排怎样使这种能力得以维持,又怎样在不经意间把它变成一个空名?如果这些都与发生有关,保护就不只是守住已完成的结果。

然而,不能把上述顺序简单倒转成“先有保护,保护制造了我”。那仍然会把两个已经完成的东西依次摆放:保护装置在前,主体产品在后。我们的任务是研究个体性、拒绝与共同承认怎样相互参与。一个人第一次说“我还不想谈”,这句话可能正借助此前受到的尊重才说得出来;他说出之后,周围人的回应又使这一边界得到加强或削弱。在这段发生中,拒绝者、被保护的内容和边界的实际力量,都不是从一开始便完整给定的。

因此,本书所说“隐私保护使我的诞生成为可能”,不是宣称隐私是主体性的唯一原因。照护、公共语言、共同学习、物质条件与工具参与,都不能被删去。这里强调的是一种不能被其他条件自动替代的构成要求:共同条件支持我发生,不应当同时被用作要求我的一切发生无差别公开的理由。参与共同生活与保有个体性,不应被安排成只能二选一。

“我”的诞生也不只发生一次。一个人可以在某种活动中已经能够自主判断,在另一些活动中仍然完全依赖外部评价。即使形成了稳定的方法,他也可能在新的工具和处境中重新失去方向。因此,保护不能被理解为给一个永久不变的内核发放通行证。它必须容纳犹疑、修改、失败以及新的复合方式,使个体性能够持续发生,而不是只保留某个过去版本的我。

三、隐私是一种拒绝走向主体间性的发生

本书以如下定义为起点:隐私是从自我世界而言的一种主体性的个体性保护的SDE发生,在发生中拒绝走向主体间性的发生,即拒绝这一发生从“我”走向“我们”。这一定义来自本书母题讨论中对隐私的逐步规定,而不是对现行法律定义的转述。它首先要接受概念边界和具体案例的检验,随后才能支撑制度与经济层面的建构。[1]

S在这里指显露,D指差异序列,E指特征纠缠。三者不是主体、资料与外部环境的另一套缩写。我们研究的不是把一项资料从一个容器移到另一个容器,而是一次发生怎样取得某种显露,差异怎样继续展开,参与者与内容怎样在特征纠缠中取得其具体位置。把三者理解为依次加工的工序,会使我们重新漏掉发生本身。

所谓隐私的显露结构,可以凝练为“显露的‘我们遮蔽’”。在S的主体性三号位——分布、场、美——的规定中,需要辨认一个“我和自己”的显露之场。对“我”开放,与对“我们”遮蔽,可以同时成立,因为两句话指向不同的开放位置。这里并不是完全没有显露,也不是没有任何发生;恰恰相反,私人的理解可能仍在变化,新的疑问可能仍在出现,只是这一发生拒绝被转换为主体间性的发生。

定义中最容易被删去、却不能删去的,是“拒绝”。别人暂时不知道一件事,不足以单独说明主体性的个体性保护已经发生。另一处困难是,拒绝不能被窄化为当事人必须即时说出一句完整的命令。一个沉默的人、一个难以表述边界的人,仍然可能处于需要保护的发生中。主体性的保护性发生,与共同体应当怎样支持无法充分表达者,是相互关联而又必须区分的课题。本书不会以表达能力作为基本保护的入场考试。

还要区分拒绝的发生与拒绝的成功。某段私人材料遭到公开,不能反过来证明此前不存在隐私。保护性发生可能受到挫折,显露结构可能被强制改变,而当事人要求停止进一步传播、纠正错误解释与修复处境的诉求,并不因为侵扰已经发生而自行消失。我们不能把保护失败写成需要保护的对象从未存在。

拒绝某一次发生走向“我们”,也不等于拒绝所有主体间性。林岚可以向同事说“这一页是我的探索底稿,请不要纳入共同评审”。这句话本身进入了共同交流,但被这句话保护的探索不因此一并公开。关于边界的共同发生,与边界所保护的私人发生,可以相互纠缠,却不能不加区分地算成同一次发生。共同体正可以通过承认边界,支持某些不成为共同内容的发生。

四、从“关于我的知识”转向“我的知识”

关于我的知识,是别人或某个系统在其发生中形成的对我的判断。我的知识,则需要追问知识在我这里如何发生、怎样有效、怎样支持我继续面对新的问题。两者可以联系,可以部分对应,也可以严重错位。哪怕一项外部判断相当准确,也不能仅凭准确,便把它等同于我的自我发生;同样,私人理解也不因只对我显露,就免于错误的可能。

旧稿《AI时代隐私的困境和出路》集中讨论推断进入具体决定后,当事人能否要求它不再发挥某种作用,并验证要求得到实施。[2]这类问题仍然重要,但是新书不再以它代替隐私本身的定义。我们把问题向前推进:不仅要讨论别人怎样使用关于我的判断,还要讨论我的问题、我的理解、我的方法,能否在具有个体性保护的发生中继续形成。

“我的知识”不是把公共知识装入一个私人文件夹。设想两个人阅读同一篇公开文章。一个人将段落整理成摘要,另一个人把其中的一个困难接到自己的长期疑问上,改写了问题,又在尝试中推翻最初的解释。文章的公共可用性没有因此改变,但第二个人的具体发生也不能被简单归结为复制了文章。他的问题怎样进入,差异怎样被看见,什么被放弃,又如何形成新的理解,都需要分别研究。

这里也不能从“发生不同”直接推出排他的所有权。同一思想可能被不同的人分别想到,公共知识可以合法合理地被许多人使用,共同研究又涉及真实的共同贡献。发生归属、表达归属、使用边界与隐私状态,是不同的判断,不能用一个“我的”一次全部决定。本书要建立的,是保护个体性发生的理由与条件,而不是给公共知识换上一套私人占有的名称。

因此,“我的知识是理念世界的隐私”这一命题,需要在所规定的层面理解:知识不是一件在理念世界中先已完成的物品,我也不是仅仅把它收藏起来;在“我和自己”的发生中,某种知识显露具有个体性,而该发生拒绝走向主体间性。发表一项成果,可以使相应表达进入共同检验,但不能仅凭发表这一动作,就断言支撑表达的所有私人发生都已经无条件交出。

五、AI参与的“我”,与平台支配的“我”

AI进入本书,不作为一种无所不能的读心者,也不作为只能被阻挡的外敌。我们研究的是这样一类可能的安排:人借助AI保留线索、提出反例、比较解释、改变方法,并在持续互动中形成新的知识发生能力。是否已经构成具有个体性的人—AI复合主体,不能仅靠使用了工具或建立了账号来回答,需要看实际的发生与支配条件。

为了说明区别,可以设想两种功能相近的个人工作系统。两者都能帮助使用者组织笔记、分析问题,但一个允许使用者限制对外调用、纠正记忆、关闭某些接口并迁移必要材料;另一个把所有新形成的内容自动转入使用者无法拒绝的用途。我们暂不对应任何现实产品,也不预先保证前者技术上绝无泄露。这个对照要揭示的是:相同的辅助功能,并不自动意味着相同的主体位置。

一个系统越能参与我的思考,就越需要澄清它参与的是谁的发生。使用者从系统获得帮助,并不自动授权平台任意处置其中的私人内容;反过来,使用者也不能因系统被称为“我的AI”,便取消服务提供者对安全运行和明确约定范围的合理要求。双方需要承担的事项必须具体化,而不能由占有设备、接受帮助或支付费用中的任何一项,概括出无限的支配资格。

还要区分材料保留与能力延续。一个人可以导出许多文件,却无法在新工具中恢复原来的问题组织和工作方式;也可以没有复制全部历史记录,仍然通过适当重建继续研究。由此,保护“我”不能只核对文件是否还在,也需要研究退出、更换与重新复合时,哪些发生条件能够继续,哪些需要重新建立。这些都是设计和检验问题,不是本书可以凭哲学名词许诺已经实现的能力。

因此,AI时代的隐私保护既有防止侵扰的一面,也有支持发生的一面。它应当使人能够借助工具继续成为新的我,而不是迫使人在“完全不用工具”和“全部交出发生”之间作出选择。这样一种目标仍需接受成本、可靠性、他人权益和具体用途的约束,但不能因为实现有困难,就把对个体性保护的需求解释成过时的怀念。

六、为什么这会成为一种经济问题

如果一个人只能贡献问题、经验和判断,却不能决定这些发生怎样参与服务和交换,那么即使他获得报酬,也还没有充分说明“我经济”已经成立。本书暂以“自主的发生者能够保有个体性、提供有边界的服务并使交换支持后续发生”为我经济的工作规定。它不是对一切个人经营活动的总称,更不是出售私人资料的另一种说法。

在这个规定下,隐私保护成为构成条件。拒绝无边界开放的实际能力,使服务者能够说明哪些内容进入交付,哪些仍处于私人发生;使用者也能说明为了获得帮助需要开放什么,不需要交出什么。如果双方只有把全部发生交给更强势的一方,才能取得服务或收入,那么经济交往可以存在,作为自主发生者的“我”却受到削弱。

这不是说知识必须被永远隐藏才有价值。一个人可以选择发表、开源、共同研究或无偿帮助他人;这些选择本身也可以支持下一次发生。关键在于,共同化能否成为自主参与,而不是以技术默认值或组织便利的名义被无限扩张。能够说“不”,不表示应该对所有事情说“不”;它使某一次说“可以”不至于失去实际意义。

隐私也不必先证明其经济产出,才值得保护。一个不会出售作品的人,可以保有自己的阅读和思考;一个失败的研究者,也不因没有成果而丧失个体性。若基本保护只分配给已经盈利的人,我们就会把“谁有资格诞生”交给已经形成的市场结果裁定。那不仅违背本书的起点,还会造成逻辑倒置:要求尚未形成能力的人,先交出能力的成功证明。

因此,本书所说“基本宪法”,是对新经济构成规则的规范性建构:共同体应当怎样承认个体性发生的基本位置,怎样约束一次服务向无限使用扩张,怎样使弱势参与者也有可实际行使的拒绝。它不是现行法律的总结,也不是一份可直接用于任何地方的合同。具体制度必须另经法律、技术与实践检验。

七、保护并不自动带来创造

本书必须向自己提出一个不舒服的问题:假如某人拥有高度私密的工作空间,却不断重复同一套错误,隐私保护是否仍然证明了创造力已经发生?答案是否定的。保护可以维持探索的空间,却不能替代问题、差异、反馈和修正。某些封闭安排甚至可能使反例难以进入,让个体性被误解成不接受任何改变的特权。

同样,开放协作能够形成新的知识,也不因本书强调隐私而被否定。真正需要比较的,不是抽象的“隐私”与“开放”谁更好,而是在某种发生中,哪些边界受到保护,哪些共同参与得到支持,参与者能否调整两者。保护私人发生与提供外部检验,不一定属于只能相互排斥的两种安排。

因此,后续论证分成三类。概念分析检验定义是否把不同情形误认成同一件事;机制分析提出保护如何影响差异序列和特征纠缠的可反驳解释;制度论证说明即使某项保护没有立即增加产出,为什么仍值得共同承担。实验结果可以支持或否定一项效果假说,却不能单凭收益高低决定一个人的基本主体地位。

本书也不能把一切不符合预期的结果,都解释成“保护还不够真正”。若在明确的保护条件下,所主张的探索效果并不出现,就要检查机制;若一个看似支持个体性的系统实际削弱了使用者的退出和修正能力,就要改变设计。只有预先说明哪些结果会迫使论证收缩,发生学才不至于沦为对任何结局都能事后解释的语言。

有一个贯穿全书的自指难题,也应当在导论提出:一本公开论述隐私的书,是不是已经把私人发生转为“我们的发生”?这本书的文字确实向读者开放,并接受共同质疑。但是,公开讨论一种保护结构,不等于交出所有以该结构受到保护的内容。我们可以共同规定不得任意查看私人笔记,而不必先共同阅读每个人的笔记;也可以分析某种拒绝怎样发生,而不把所有人的实际拒绝理由收集起来。

这不是为了给本书作者保留特殊例外,而是为了明确研究对象与研究活动的不同。若二者无法区分,任何隐私保护都将陷入荒谬要求:只有先取消隐私,才能共同说明隐私值得保护。我们的办法是,在公开层面提出可以被反例检验的概念与原则,在个案层面尊重资料使用范围,并将未经许可的内容排除在研究之外。共同论证越严肃,越不应把取得所有私人材料作为默认前提。

这一做法仍会限制某些研究能够得到的证据。我们应当承认限制,而不是用虚构访谈填补。对隐私发生的研究,可能只能在自愿提供的范围内提出有限结论;对保护效果的研究,也不能保证覆盖所有人的自我世界。一个理论可以把不够充分的证据写清楚,再继续设计更适当的检验,而不需要以侵犯对象为代价换取表面的完整。

八、从这一页,走向一本书

全书先重新提出隐私问题,再建立SDE定义;继而从自我世界展开现实世界与理念世界的个体性,讨论AI参与的复合主体及其创造。后半部转向私人发生与共同服务的连接,分析成本、交换和持续生计,并提出我经济的基本宪法。最后通过教育、研究、创作与社区服务的构造案例和研究设计,检验前面的判断在哪些条件下成立,在哪些条件下必须修正。

这些部分不能互相代替。一个有吸引力的经济设想,不能证明本体定义已经正确;一个清楚的定义,也不能保证技术措施有效。案例若为构造,就不承担实证功能;模型若使用示意数字,就不冒充真实运行结果;讨论若来自本书的新推导,也不假借其他著作的权威。我们要保护的不只是书中主体的发生,也包括这本书被反例改变的可能。

回到林岚面前的那份笔记。也许她最后发现,学生确实只是缺少表达训练,自己的猜测并不成立。也许她由此形成了一种新的教学安排。无论结局是哪一种,我们都不应把当初的边界只看成通往成功之前的一项临时优惠。她能够形成问题、接受挑战、改变自己,而不必在每个瞬间把尚未完成的发生全部交给“我们”,本身就是值得认真研究的主体位置。

本书要守住的,不是一个拒绝世界的我,而是一个能够在世界中继续发生的我。隐私并不许诺把我从一切共同条件中抽离;它使共同参与不必以取消个体性为代价。由此,我们才可能进一步追问:一种新经济,怎样既让不同的我彼此服务、共同创造,又使他们在走向我们时,仍然能够保有继续成为自己的发生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