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 章 道德、法律与权利:如何保障差异性的主体共同生活?
权利不必以同一种内在性格为前提
一个社会可以承认每个人具有法律人格和基本权利,却不要求每个人拥有同样的自由偏好、宗教信仰或幸福定义。权利语言的作用之一,是为异质主体之间建立最低限度的共同承认机制。其正当性可能来自平等尊重、防止滥权、可公共辩护的制度理由,不能从“人人事实上具有同一内在善性”这一未经证实的命题直接推出。发生学对固有性推断的批评,因而不必演变为对人权和公共规范的否定。
自由的制度安排面对真正的资源冲突。例如公共卫生危机中,个人行动、弱势人群保护、医疗资源与收入维持可能互相牵制。好的制度不是找出所谓唯一“真正自由的人性”然后命令全体遵从,而是公开风险信息、允许合理异议、在必要时采取可审查且限度明确的措施,并不断评估后果。不同主体的SDE 洪流持续变化,制度就需要能够回写自身,而不能把一时危机措施当成永恒人格标准。
治理的发生学责任
规则是否创造新的合作能力,应该由参与者对程序的理解、独立行动空间、问题纠偏效率和长期信任等资料共同衡量。权力造成的外部服从也可能维持秩序,但必须如实报告其性质及成本。只有区分自发共性、协商共性和强制显露,法律哲学才能避免拿同一份遵守率数据重复证明三个不同结论。
没有同一种人性,也可以有同样的权利
平等权利如果建立在所有人都表现出同一能力之上,便会遭遇严重困境:儿童、严重病人、认知差异者可能不具备某些标准能力,却不能因此失去尊严。更稳固的规范基础可以是对每个主体脆弱性、可参与性以及不被任意支配的制度承诺。人性发生学并不能凭描述事实独自证明这套伦理,但它可以揭示一种危险:当社会把某种主流行为显露当作成为“完整人”的条件时,权利便可能被转化为特征考核的奖品。
共同法律规则之所以必要,常常正因为人们在价值、资源和判断上并不相同。交通秩序、合同履行和禁止暴力等规则,并不要求每个人具有同一幸福哲学,却为不同人保留实现各自生活的基本可能。我们需要区分程序共性与人格同一:前者可以通过公开理由、平等适用和修正程序得到正当化,后者若强迫所有人采用同样的自我定义,则会引入难以避免的主体性冲突。
从一刀切到可修正的规范
在具体制度中,承认差异不是无限设置特权,而是建立原则与例外的可说明关系。安全规则应当严格到足以防止伤害,却也要允许合理辅助安排;教育标准可以要求基本能力,却不必固定每一个人的学习路径。动态修订并不表示法律没有稳定性,而是稳定地保留解决新事实、新技术和新冲突的程序。这样,规范自身成为可以发生和完善的社会工具,而不再冒充超历史的人性雕像。
平等不是所有人表现相同
平等的伦理重要性不需要每一个人在每项心理能力上完全一致作为前提。年龄、认知能力、职业训练和生命经历不同,会形成真实的表现差异;法律仍然可以赋予人共同的基本权利。若将权利资格与一种统一的“成熟人性”绑定,就可能把最需要保护的人排除出去。发生学可以帮助解释能力与环境怎样作用,但平等的规范正当性仍需公共理由,而不能仅从差异研究推出。
公共规范也需要保护未来主体的发生条件。儿童教育、无障碍环境与开放知识工具,都是使此前无法参与者获得新能力的社会安排。共同法则与多样主体之间不必只有对抗:当共同法则限制支配、保护申诉与提供资源,它也可能是新主体性发生的重要条件。
多元社会的共同底线
没有一种固定的人性理论得到所有人的认同,并不妨碍共同社会维护禁止暴力、尊重基本权利、保护弱者与提供纠错程序等规范。这些规范需要独立的伦理和法学论证,不必被包装成“每个人天生善良”的经验结论。其稳定性也可能来自多种不同动机的重叠:有人出于同情,有人出于宗教义务,有人出于对相互伤害的理性恐惧,有人出于共同政治承诺。行动一致与理由多样可以共同存在。
更困难的是,公共规范之间本身也可能冲突。例如保护言论自主与防止个人受到骚扰,保护患者隐私与确保公共安全,都可能在具体情境中需要边界协商。人性发生学能够帮助识别受影响主体的不同D 与E,却不能用“大家都有不同发生”来替代法律判断。制度必须说明具体条件下的限度、程序、救济与责任,由此保障不同主体继续发生的机会。
增订:多样人性如何共处而不互相毁伤
如果不同人对自由、幸福和善的理解存在深刻差异,社会为什么仍能建立共同法律?答案不必来自大家拥有同一种内在本质,而可能来自共同承认一套处理争议的程序。一个人热爱宗教礼仪,另一个人拒绝宗教;只要双方同意不得以暴力强迫对方、公共决定须遵守公开程序,他们就可以在制度层形成足够的共性。这是共同规则与不同人格之间的相容关系。
不过,程序也不是天然中立。制定规则的人可能拥有更多资源、语言优势与议程设置权,弱势主体即使表面同意,也未必具有充分选择。发生学研究必须把程序的发生史纳入考察:谁参加了规则形成,哪些不同声音被翻译成可讨论问题,哪些被排除在外,申诉机制是否有效,以及规则修订有没有实际可能。共同程序的合法性不能由它已经普及来单独证明。
权利概念值得特殊区分。宣称每个人具有同等尊严,是一种规范性承诺,不必先通过调查证明所有人拥有某种相同的心理感受。若把经验的家族相似性分析用于否定同等权利,便犯了从事实差异到规范不平等的错误。人性发生学应允许甚至支持不依赖人格同质性的普遍权利,把它们视为保障差异主体共同发生的制度条件,而不是人格测量得出的结论。
在实践中,协商的目标未必是消除所有分歧。有时最好的成果是确定哪些事项必须共同约束、哪些事项允许各自选择、遇到未知后果怎样重议。这样的制度安排把冲突转化为可持续的互动秩序,同时保留新主体性发生的空间。它比强迫所有人拥有相同的价值排序,更符合开放文明的动态条件。
补论:规范普遍性可以反过来保护经验差异
法律与道德中的“人人平等”不是声称所有人的身体、技能、宗教与幸福定义都一模一样。恰恰相反,如果所有人在经验上已经完全相同,许多防止差别对待的规范就失去其现实紧迫性。平等权利保护的是一个共同法律地位,使不同主体能够在不同生活道路中继续发生。规范上普遍的权利与经验上多样的人性不相矛盾,因此不能从反对普遍固有人性直接推出反对普遍人权。一个新的政治哲学若混淆这两种普遍性,会让反本质主义丧失其本应具有的保护性力量。
怎样处理真正不可兼得的生活要求?可以采用三层程序。第一层让各方说明具体诉求和不可承受的伤害,而非先给彼此归类为“自由主义者”或“集体主义者”;第二层考察哪些资源、时间安排和技术工具能创造此前不存在的协调空间;第三层在冲突仍不能消除时,应用可公开辩护的权利界限、比例原则和申诉程序进行裁决。这个过程与SDE 发生学的相通之处,在于不把冲突双方视为一成不变,而允许新的共同规则在争论中发生;不同之处在于司法与政治判断还受到成文法、宪法和现实制度约束,不能凭哲学创新绕过法治程序。
补论:需要警惕“为他好”的主体性强制
父母可能强迫孩子学习一种被认为有助于未来自由的能力,学校可能要求学生展示统一的创造性,平台可能以“提升效率”为名不断读取用户的私人行为。其共同危险在于:在承诺未来主体性时剥夺当下参与选择的机会。发生学不能假设未来新材价值无限,从而为任何强制手段辩护。应当要求目的可说明、干预比例适当、退出条件可行、申诉渠道真实,同时区分成年人自主选择与儿童适当保护的不同情况。用来促进自由发生的制度,如果封闭了所有对自身措施的批评,也可能在结构上背离了它所宣称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