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悬案的形状
有人会说,这个问题早就被处理掉了。
处理的方式是一个切分:发现的语境与辩护的语境。
赖辛巴赫与后来的逻辑经验论者把两件事切开:
而认识论只管后者。
按这个切分,本书前四章所讨论的东西——路径、次序、条件、来路——全部落在前一个语境里,因而与”知识是什么”无关。那么本案就不是一个认识论问题,它是一个关于知识社会学的问题,而且是一个已经被安置好的问题。
要指出它是误判,必须先承认它为什么这么好用。
用处一:它保护了一件该被保护的东西。
一个念头的来源确实不决定它的对错。一个在梦里想到的化学结构,可以是对的;一个经过严密推理得到的结论,可以是错的。把”怎么想到的”与”凭什么成立”分开,挡住了一大批真正的谬误——诉诸出身、诉诸动机、以人废言。
这一条本书完全接受,而且认为它是二十世纪认识论的一项真实成就。
用处二:它使认识论可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问。
若每一个知识主张的评价都要牵涉它的全部历史,认识论就无法与历史学分开,也就无法有自己的方法。
用处三:它与实践的分工吻合。 评审一篇论文的人不需要知道作者是怎么想到的。
三条加起来,这个切分是一件有用的工具,而且用得很好。
误判不在这个切分本身,在于用它来宣布本案不存在。
那一步是这样的:既然来路只属于发现的语境,而认识论只管辩护的语境,那么”来路是否进入知识的规定”这个问题就不必问。
而这一步的前提,正是待判的那一条。
把前提写出来:
被辩护的那个内容,其身份不依赖于它是怎么来的。
这句话就是先在论。它不是这个切分的结论,是这个切分成立所需要的条件。
若造成论成立,这个前提就不成立——来路进入了内容的规定本身,于是”被辩护的那个内容”在不同的来路下不是同一个内容,切分就切错了地方。
用一个预设了结论的切分去宣布问题不存在,是把悬案改判为免审。
上一节的论证看起来像是一个逻辑上的细节。本节说明它不是。
一个切分所依赖的前提,决定了切分的位置。
若内容的身份不依赖来路,那么把来路切出去不损失任何东西——切在那里是对的。
若内容的身份部分地依赖来路,那么切出去的那一部分里,有一部分属于内容本身。此时切分仍然可以做,但它切下来的不是”心理学的残渣”,是内容的一个成分。
两种情形下,同一个切分做的是完全不同的事。 而判断它在做哪一件,需要先知道本案的答案。
因此这个切分不是解决,它是一次记账方式的选择——而且是一次把争议项直接记入某一方账下的选择。
本书对这个切分的态度不是拒绝,是把它也翻译成可测的形式。
用第四十九章那两个函数式来写:
于是这个切分的正当性,与本案是同一个问题。
这一点有一个实际的后果:若条款一或条款二判负,这个切分获得一个它此前从未有过的支持——一个在可控系统中的实验支持,而不只是一个方法论上的约定。
第八十六章第三节写过这件事:若判决倒向先在论,被建立的东西比本书想建立的更重要。这个切分的正当性,正是那批”更重要的东西”之一。
因此本书与这个切分的关系不是对立:本书要的是让它从一个被默认的约定,变成一个被检验过的结论。
这种”用一个预设了结论的区分来宣布问题不存在”的做法,在本案上出现过不止一次。再举两个,因为识别出这个模式比记住这一个例子更有用。
其一:把它划给”心理学”。 说路径如何影响思考是心理学的事,与知识的内容无关。这与本章处理的那个切分是同一个形状,只是换了一个学科名字。
其二:把它划给”实用问题”。 说不同路径得到的东西在实际使用中没有差别,因而差别不重要。这一条更隐蔽,因为它听起来像是经验观察。
而它同样预设了结论:它用”在现行判准下测不出差别”来论证”没有差别”,而那正是第五十章第一处陷阱——用判准的投影当结果。第七编第六十三章那批分组读数说明了这个做法会漏掉什么:种子差异在训练分布上被压得很平,在分布外探针上大得多。
三个免审的共同结构是:
先划一条线,把争议项划到线外,然后说线外的东西与本问题无关;而那条线划在哪里,恰恰依赖于本问题的答案。
本章指控了一种做法:用一个预设了结论的区分,宣布问题不存在。
那么本书自己有没有做同样的事?
这个反问必须被正面答,因为本书确实划了不少线。
本书划过的线至少有三条。
线一:第四十五章把”理解、意识、智能”划出讨论范围。
这条线是不是一次免审?本书认为不是,理由是它的方向相反:免审的做法是把争议项划出去,而本书划出去的是本书不需要的东西。第四十五章第二节论证过,不使用这三个词使论证变强而不是变弱——因为反例结构不需要它们。
但要承认一处:若有人主张那三个词恰恰是本案的核心,那么本书这条线就是一次免审。本书对此的回答在第四十五章第五节,而那一节的结论是这笔账未结。
线二:第四十二章把实验演化排除在外。
理由是它的对象不是知识。这条线更危险,因为它是本书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性而划的——第四十二章第六节明写:本书拒绝实验演化的外推与本书自己的合法性,靠的是同一条线。
线三:第五十五章那四条硬规定。
它们把一批做法排除在判据之外。这一条本书认为最稳,因为四条全部是排除”会自动出某个结论”的做法,而且其中两条(不得用分数、必须消去对称性)排除的恰恰是对本书有利的那类做法。
三条线合起来,给出一个判别办法,它比逐条辩解有用:
一条线是不是免审,看它排除的东西对划线者有利还是不利。
按这个标准:线三是安全的(排除了对己有利的做法);线一处在中间(排除了对己无用也无害的东西);线二有风险(排除了一个对己有利但会连累自己的案例)。
本书把这三条摆出来,不是为了证明自己清白,是为了让别人能用同一把尺子量本书。 第五章第七节那个要求——一个区分若其正当性依赖于本案的答案,就不得被用作宣布本案不存在的理由——首先适用于本书自己。
一个被广泛接受的切分被指出预设了结论,这件事在哲学讨论里并不罕见。为什么本书要用一整章?
理由是:这个切分是本案至今未被认真处理的主要原因。
一个问题要被研究,首先要被承认是一个问题。而这个切分做的事情,恰恰是把本案从认识论的议程上取消——它不说本案的答案是什么,它说本案不属于这里。
取消议程比给出错误答案更有效,也更难被发现。
一个错误答案会引来反驳,反驳会引来讨论,讨论会把问题保留下来。而一次议程上的取消不引来任何东西——它使问题静悄悄地不再被问。
这与第四章第七节、第七十四章第八节所说的那个机制是同一个:判准的设定决定了什么问题会被提出来。区别在于,那里说的是学科的实践关切造成的漏过,这里说的是一次明确的、被写进教科书的切分。
后者更强,因为它有理据。 一个因为没人关心而被漏过的问题,任何时候都可能被重新捡起;而一个被一条广为接受的区分正式安置过的问题,重新捡起它要先推翻那条区分。
本书用一整章推它,而推的方式很有限:本书不主张这条切分无效,只主张它的正当性与本案是同一个问题,因而在本案被判之前,它不得被用作宣布本案不存在的理由(第七节)。
这个要求低到几乎不可拒绝——而它足以把本案重新放回议程上。本书要的就是这个。
本章不要求废除任何一个区分。
本书要求的只有一件事:一个区分若其正当性依赖于本案的答案,那么在本案被判之前,它不得被用作宣布本案不存在的理由。
这是一个很低的要求,而且它对两侧对称——若判决倒向造成论,造成论一侧也不得反过来用它去宣布这些区分全部作废。第七十九章第四节那条”可比较性不需要唯一性”就是在防这一手。
下一章把本书要判什么、不判什么一次写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