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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编 翻译

第四十七章 把形而上学命题翻成可测命题的一般要求


一、这一编在全书里的位置

第四编交出了一台装置,并且交代了它的代价。但装置本身不判任何事——一台机器只能回答被问到的问题,而本案的问题目前还不是机器能听懂的形式。

这一编做翻译。

翻译的产出是第六编三条条款的输入。若翻译做错了,后面三条条款测得再干净,测的也是别的题。第四十章第八节那条规则三写过:四条性质是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剩下的那一步就在这里,而它可能失败。

因此本编的写法与别编不同:它一半在给出翻译,一半在指出翻译可能被攻破的地方。 第五十章专门写三处陷阱,第五十一章处理翻译成功之后仍然存在的那个范围问题。

二、翻译不是降格

先挡掉一个最常见的误解,因为它会使整编的工作被读成别的东西。

误解是:把形而上学命题翻成可测命题,等于承认原命题没有意义,或者等于把一个深刻的问题降格成一个技术问题。

不是。

原命题说的是”被知道的东西的规定是否依赖于来路”。翻译后的命题说的是”结果的规定是否依赖于路径”。

二者是同一句话在一个可干预系统上的实例化,不是替代。

这个区别有一个具体的后果,第五十一章整章处理:判决一个实例不自动判决全称命题。 若翻译是替代,那么判了实例就等于判了原命题;而若翻译是实例化,那么判了实例只削弱了原命题的普遍性,不给出另一条普遍命题。

本书走的是后者。这使本书的结论变弱,同时使它不能被”你说的那个不是我说的那个”一句打掉。

三、一次合格的翻译要满足什么

本书认为一次合格的翻译要满足五条。它们不是本书发明的规矩,而是从这类工作失败的方式里倒推出来的。

其一,忠实性:翻译后的命题必须蕴含原命题的分歧点。

若原命题的两方在翻译后的命题上取相同的值,翻译就失败了——它把分歧抹掉了。检验办法很直接:把两方各自的主张代入翻译后的形式,看它们是否给出相反的值。第四十九章会做这次代入。

其二,可测性:翻译后的命题必须落在一个量上,且那个量有明确的构造方式。

“必须落在一个量上”这一条排除了大量看起来像翻译的东西。把”知识是否被造成”翻成”训练过程是否重要”,不是翻译——“重要”不是一个量。

其三,中立性:翻译所用的量,不得预先偏向任何一方。

这一条最难满足,也最容易被忽略。第五十章第一处陷阱(不能用性能代替结果)讲的正是它:用判准的投影当结果,等于事先规定”凡是判准看不出来的差别都不算差别”,而那正是一方的主张。

其四,事前性:判负条件必须在读数之前写死。

这一条属于方法学而不属于翻译本身,但它必须在翻译阶段就被满足——因为”实质不等价”这类概念若不在事前定义,事后总能找到某种差别或某种相同。第五十章第二处陷阱处理它。

其五,范围诚实:必须写明翻译后的命题覆盖原命题的哪一部分。

翻译几乎必然会缩小范围——原命题说”任何知识形成过程”,翻译后的命题说”这一类过程”。把缩小的部分写出来,是翻译的一部分,不是事后的补充说明。第五十一章做这件事。

四、两个原命题

现在把要翻译的东西摆出来。

原命题(先在论):被知道的东西在被知道之前已经以某种方式在那里,形成过程是接近它的通道。

原命题(造成论):被知道的东西的某些规定,是在特定条件与特定路径中才获得的;换一条路径则那些规定不同或不存在。

两句话的分歧点在哪里?不在”有没有约束”——两方都承认约束。不在”过程是否重要”——两方都承认过程有影响,先在论承认它影响快慢与顺利程度。

分歧点在一个很窄的地方:

形成过程,是不是结果之规定的一部分?

先在论说不是——过程是通道,通道的形状不进入被运送的东西。造成论说是——某些规定是在过程中才获得的。

这个窄处就是翻译要瞄准的靶心。 一次好的翻译,必须把这个窄处保留下来,而不是翻成一个更宽泛、更容易测、但已经不含这个分歧的东西。

五、为什么选”可达集”作为分辨量

本书的选择是可达集。理由在这里说明,定义留给下一章。

要测”过程是否进入结果的规定”,需要一个能同时容纳两方主张的对象。

若只看单次训练的结果,两方都能解释:先在论说这是那个唯一答案的一个近似,造成论说这是这条路径的产物。单个结果不含分辨力——这是第七章那道闸在这里的重现。

若看所有可能路径所到达的结果的集合,情况就不同了:

两个预言对同一个对象取了相反的值。 按第三节第一条,忠实性满足。

而这个集合在本案的现场上是可以被抽样的——每跑一次训练就得到集合里的一个元素,跑很多次就得到一个样本。按第二条,可测性也有了着落。

这就是选择可达集的全部理由:它是本书能找到的、唯一同时满足忠实性与可测性的对象。

六、翻译失败的两种方式

第三节那五条要求,是从失败的方式里倒推出来的。把失败的两种典型形态写出来,比逐条记要求更有用。

失败形态一·过度翻译:翻出来的命题比原命题强。

一个例子:把”路径是否进入结果的规定”翻成”不同的训练必然得到不同的模型”。后者比前者强得多——前者只主张存在不可消去的成分,后者主张差异是必然且普遍的。

过度翻译的后果是自找的败绩:测出来的读数达不到那个更强的标准,于是本方判负,而判掉的其实是一个自己加码出来的命题。

第五十八章第二条那条让步,正是为防这一手而写的:若读数落在”路径是选择器”那个图景上,本书承认判决未成,而不是硬把它说成胜利——但同样地,本书也不会因为达不到一个从未主张过的更强标准而认输。

失败形态二·翻译不足:翻出来的命题比原命题弱,弱到两方都能接受。

一个例子:把它翻成”训练过程对最终模型有影响”。这句话先在论完全同意——它承认路径影响到达的快慢与顺利程度。

翻译不足的后果更隐蔽:实验做得再漂亮,测出来的东西两方都点头,于是什么也没判。第七十四章那批欠规定性材料在本书里的处境,本质上就是这一种——它们测的是”差异存在”,而那句话两方共享。

两种失败的判别办法是同一个:把两方的主张各自代入翻译后的形式,看它们取的值是否相反。

第四十九章第三节做的就是这次代入。本书把它写成一道要执行的手续,而不是一个可以默认满足的条件——因为上面两种失败,都发生在没有人做这道手续的时候。

七、翻译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本编开头要把话说在前面。

翻译能做的:把一个无法被任何观察触及的分歧,变成一个关于可抽样集合的分歧。

翻译不能做的有三样:

其一,它不能保证翻译后的命题好测。 可达集可以被抽样,但抽样需要跑很多次训练,而且需要在不同资源水平上跑——第六十六章第六节那个成本分档说的就是这件事。

其二,它不能消除”实质不等价”这个概念里的自由度。 什么算实质,取决于允许哪些变换算标号,而第七十一章整章论证了那条界线是一个约定。翻译把问题变得可测,没有把它变得客观。

其三,它不能扩大结论的范围。 这一条是第五十一章的内容。

三样合起来,得到本编对自己的定位:

翻译是把一场判不了的争论变成一场可以输的争论,仅此而已。

一场可以输的争论,比一场判不了的争论好——这是本书全部工作的前提,而它本身不是一个可被证明的命题,只是一个立场。本书把它明写在这里,不藏在后面。


《可判性的到来——发现还是发生?》· 王德生 著 · 德麦国际专著第 124 号 · ISBN 979-8-90690-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