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 章 从亚里士多德到康德:西方普遍人性的哲学发生史

一种论证不能替代另一种论证

亚里士多德关于人的理性与政治生活的论述,不能被轻率翻译为“每个人现在都同样理性”。在《尼各马可伦理学》的德性讨论中,习惯、教育与实践判断占据重要位置,理性能力、德性实现与幸福生活并不是同一个量词判断。假使我们以“人是理性动物”为人性固有论的例证,便应先明确这里谈的是物种分类、能力潜能、伦理目的,还是经验中各人理性行为的频率。只要这些问题没有分清,批判就会打中一个人为简化的对象,反而无法揭开其真实本体前提。人性发生学既要追问共同能力的发生,又要追问社会为什么把某种能力确定为评价人的标准。

从霍布斯的安全问题到卢梭的自由问题,同一个“自然状态”也并不是一张可直接观察的人性照片。思想实验选择不同的风险、资源与相互预期条件,便会给出不同的人际冲突图景。霍布斯关注在缺少共同权威时人们如何相互担忧,卢梭则围绕社会比较、不平等与依赖结构展开反思。若把二者作为“西方哲学家对人性看法相反”的趣闻,我们漏掉了真正可研究的D—E 差异:两套理论分别固定了哪些环境条件,怎样选择比较对象,又把什么特征识别为人的基础倾向。用SDE 语汇重构它们,不是宣布两人都错,而是要求比较二者问题设置中的约束与边界。

康德的普遍化要求也尤其需要小心。道德法则要求行动准则能够经受普遍化检验,不等于声称每个人在每次现实行动中都已经表现出同一种德性。规范有效性与经验发生性属于不同的判断关系。人性发生学若因为反对强制人格同一而拒绝任何普遍规范,就容易将自己的自由律退化为一种不负责的相对主义。我们需要研究何种程序性的共同规范保障异质主体合作,何种规范却把“应当如此”伪装成“天生如此”。两者同样使用“普遍”,但证据与正当化路径截然不同。

两项可开展的史学比较

第一项比较是“潜能”与“成品”的区别:选取亚里士多德、康德及当代德性伦理学关于能力养成的具体段落,标明作者是否认为同一潜能必然引出同一人生结果。第二项比较是“共同法则”与“共同人格”的区别:将道德正当化的普遍主张,同人格差异的经验研究并置,判断二者究竟冲突还是属于不同层级。这样的比较能够避免把哲学史写成固定本质主义的稻草人博物馆。

普遍理性的三种读法

同一句“人是理性的”至少可以被理解为三种不同的判断。第一种是分类判断:某类生命拥有能够开展理由交换的系统;第二种是能力判断:人在具备适当发育和训练条件时能够学习理由推导;第三种则是现实行为判断:所有人无论在何时何地都会根据理性原则行动。三者具有不同的量词、前提与反例。对于第一种判断,研究需要解释该能力为何在演化与发育中出现;对于第二种判断,要寻找培养与损伤条件;第三种如果采取绝对形式,则容易遭遇大量显见的反例。反驳第三种不能自动反驳前两种。过去关于“人性本来就理性”的争执之所以反复出现,一个原因就是辩论双方往往在不同读法之间移动而不作声明。

康德的论证可以在这一处提供关键的反方向提醒:即使现实中没有一个人完全依照道德法则行动,也并不能凭此推出该法则没有规范意义。研究者需要区分“怎样发生出来”“实际上发生了什么”“应当怎样行事”这三种判断。SDE 分析若能够将一个决定的差异运行与纠缠条件讲明白,却仍然不能自动回答一个违背承诺的决定是否正当。把经验构成关系当作规范正当性的全部来源,实际上将自己的理论提升到了它尚未获得的裁判位置。一个成熟的人性发生学应当既反对凭空断言人人具有固定德性,也反对凭经验差异否定一切共同责任。

回到文本的必要性

将西方哲学史分成“过去信奉本质,今天倡导发生”虽然便于宣传,却掩盖了古典思想中的养成论传统。德性伦理学从一开始就关心习惯、实践和共同体;基督教许多传统也同时讨论受造、堕落、更新与恩典中的转变;存在主义不是把人当作事先刻好的产品。真正的创新不来自把所有前人都判为错误,而来自指出某一具体文本中,作者在哪一步把发生条件转换为不再需要追问的基础。例如把“某能力能够通过共同生活形成”推成“没有此能力者不配被视为人”,便发生了经验机制向身份等级的危险跳跃。研究工作首先要有精确引用、版本说明与竞争性解释,不能因为一个新概念听起来更动人就享有证据上的豁免。

从目的论到发生论,不是从旧错到新对

若在一座希腊城邦里,一位年轻人通过长期公共辩论学会审议共同事务,亚里士多德式的德性养成论可能有很强解释力。但现代的跨文化民主参与还包含广泛的文字传播、专业组织和数字信息系统,若用“人天生是政治动物”一语覆盖全部结构,我们便看不到参与条件发生了何种变化。历史问题是:不同制度怎样塑造可以参与、可以发声与能够承担公共后果的能力?哲学问题则是:即便共同参与能力真实存在,我们是否有理由把没有这种能力的儿童、病人或被剥夺教育者排除在人类共同体之外?后一个问题并不能仅依靠经验分类解决。

目的论的危险在于把一个被视为理想的终点放在发生过程之前,使不同路径都接受同一个最终标准。但目的论也可能只是说明行动具有目的性,而非预设全体人必须走向同一结果。人性发生学必须区分目的性的内部组织和单一理想的外部强制。一个科学研究团队需要有共同目标才能协作,却未必因此要求每位研究者采用同样的职业人生。只有在解释中把局部任务目的提升为整个人的终极规定,才出现值得批判的同一化跳跃。

康德式的普遍化推理可以成为一道反向压力:若个人声称“因为每个人的人性不同,我有权为了我的自由而伤害你”,这种说法显然无法得到公共理由的支持。发生学需要某种相互承认的规范架构,来使差异主体可以合作而不彼此吞没。这套架构的正当性不必建立在同一种心理本质上,却必须承认他人的可受伤害性和理性申诉资格。描述性的发生机制是规范论证的材料,而不是它的替代品。

增订:目的论、普遍法则与实践中的多重人性

从亚里士多德的德性实践看,一个人不是只凭一次行为就可被称作有德。稳定性涉及反复练习、情境辨认、行动选择与生活整体的协调。这与发生学关注的习惯形成存在对话空间。二者仍有一个尖锐分歧:若一种目的论预先规定所有人的最终完善形态,那么现实中偏离该形态的生命是否只能被判为不充分?新的模型需要允许共同实践标准,同时承认人的生活道路、身体条件和社会位置可能产生合理多样性,而不能用一个单一尺度吞并所有差异。

霍布斯关于安全与秩序的思路,可以帮助理解为何某些社会规则需要强制保证;卢梭关于制度与不平等的分析,则提醒我们,今日被称作人性的许多欲望可能是在历史关系中被强化的。两者并非现代政治立场的简易代号。人性发生学可从不同制度如何改变主体D 与E 的角度比较:当资源不安全、地位高度竞争或合作预期崩溃时,什么行为更容易被显露出来?当法律保护、公共信任与可持续互惠提高时,同一主体的行动空间是否变化?这种比较可以支持制度发生研究,却不能自动裁定哪一种制度在规范上最优。

康德的普遍法则更加要求分清层次。道德上的普遍化,是检验某个行动准则能否合理地适用于同类主体的规范方法,不是断言每个人心理上都已经显露同一种道德品质。一个人在感情上没有同情,却依照可以公开辩护的原则尊重他人,正说明规范根据与实际情绪分布不可混同。SDE 人性发生学如果以“经验中没有人人一样”来反驳规范普遍化,便是在回答一个对方未必提出的问题。真正值得争论的是规范如何进入具体主体的行为过程,何种制度支持而不歪曲其实际实践。

本书由此建立两条阅读哲学史的界线:一方面,凡将某种历史显露宣布为所有人不可改变的本质,必须交代证据;另一方面,凡提出普遍权利、普遍理由或普遍程序的规范理论,不能因其采用“普遍”一词就被归入实体人性论。一个社会可以坚持每个人享有基本权利,同时允许公民在幸福、职业、家庭和信仰上显露迥异的特征。共同的程序不需要共同的性格,它更可能是差异能够继续发生的条件。

增订专题:从事实上的差异到规范上的平等

哲学史上的“普遍”还有一条常被忽略的路线:人们并不一定因为相同才享有相同的基本权利。一个人与另一个人的理解能力、身体状况、职业选择和人生偏好可以差异很大,政治共同体仍然能够选择对他们给予平等法律保护。规范平等不等于心理同质,这个区分若被遗漏,人性发生学的反本质主义就有被错误用于破坏权利普遍性的风险。

例如某个社会发现,居民对于公共表达的愿望分布极不均匀。有人乐于发言,有人宁愿保持沉默。不能因此推断表达权应当依照发言意愿分等级分配。权利保障处理的是主体在遇到表达需要时是否有免受任意剥夺的制度条件,而不要求每个人在任何时刻都表现出相同的表达欲望。同样,教育机会的平等可以兼容对学习困难提供不同支持。实际不同与规范上应当公平相待之间,没有必然冲突。

这一区分还可帮助理解康德的伦理思路。道德法则是否能够普遍化,涉及行动准则的理由结构,不等于调查每个人都已经遵守了它。一个人可以在特定情境中违背自己的承诺,这构成了关于行为的事实;至于这项违背是否合理,还需另外的伦理论证。两套问题相互关联而不能互相代替。若研究者从经验多样性推出一切普遍规范都不成立,便和从某项普遍规范反推人人已有相同德性一样,犯了跨层级推理的错误。

因此,本书对西方普遍人性论的批判必须在两个对象上分别进行。针对固定属性的经验主张,要求其说明观测范围、稳定机制和反例条件;针对普遍伦理的规范主张,要求其说明公共理由、权利依据和处理冲突的程序。后者可能在没有固定人格本质的情况下成立。发生学越能准确地区分这两者,就越有可能成为一个严肃的对话者,而不是一句简单的“传统哲学全错了”。

增订专题:普遍法则的三个位置与两个推论禁区

一项关于人的普遍命题究竟处于什么位置,需要在开篇就问清楚。有的命题是在规定概念如何使用,例如法律上把具备某种身份条件的个人称为权利主体;有的命题是在概括观察到的频率,例如在某项调查中有很高比例的受访者重视家庭;还有的命题是在提出可跨情境发挥解释力的机制,例如人在有限注意力和信息条件下进行选择。这三个层次的普遍性不能直接互换。概念规定因其约定而适用于某个制度,但不能据此证明每个人都具有相应的心理倾向;样本频率可因抽样范围而改变,不能自动覆盖过去和未来;机制的适用范围则依赖边界条件,即使在很广范围内得到支持,也仍可以容纳不同的结果。

第一处推论禁区,是从多数发生过的事实推出全体人的永久本质。有人观察到多数人在紧张时先保护近亲,于是认定人天生只会偏爱亲属。然而危机的性质、社会支持制度、受援者的身份以及行动者过去形成的承诺都可能改变其决定。更严谨的表述是:在已界定的压力和资源条件下,某些关系结构增加了优先照顾近亲行为的概率。它保留可研究的经验内容,也为反例留下位置。另一处推论禁区,是从普遍规范推出已经实现的普遍德性。人们赞成“不应折磨无辜者”,并不表示所有人已经具有同样的同情能力;规范之所以需要教育、约束和申诉机制,恰好说明规范承诺与行为能力之间存在实际距离。

需要进一步讨论的,是机制普遍性能否替代内容普遍性。一种机制可在相似条件下产生截然不同的行为,却仍然具备普遍解释价值。例如对损失的权衡可以在某些条件下推动冒险,在另一些条件下推动保守;同一个形式上的权衡过程不决定唯一选择。发生学可以接受机制层面的共享而反对内容层面的必然同一,但必须给出机制如何被测量、其预测与其他理论如何区分。否则“共同机制”会成为任何结果都可容纳的空盒。真正的转向不是禁止谈论人性,而是要求每次谈论标明自己究竟在提出概念命题、概率命题、机制命题还是规范命题。

补论:把西方人性史从一条直线还原为多个问题网络

从亚里士多德、奥古斯丁、霍布斯、卢梭到康德,不能写成一条“越来越接近或远离固定人性”的单线史。亚里士多德关于人的目的与理性的论述,涉及政治共同体、德性习惯和功能解释;神学传统关于罪与恩典的争论,既探讨人的限度也探讨改变人的条件;霍布斯在冲突与安全问题中建构政治秩序的必要性;卢梭则区分某些社会条件下形成的不平等与人类自然状态的假设;康德关于普遍法则的要求并非观察到每个人都事实上遵守法则。这些理论针对的并不是一个完全相同的经验问题。若把它们排列成“谁更相信普遍人性”的排行榜,恰好重复了本书要反对的粗粒度同一化。

一个有用的比较办法,是为每一位思想家建立三列表:第一列写他的解释对象——冲突、德性、道德义务还是政治正当性;第二列写他所认为可改变或不可改变的条件;第三列写可被其他理论质疑的桥接推论。例如,从“人需要稳定规则才能合作”,能否推到“必须存在具有无限权力的中心”?中间遗漏的是自组织合作可能性及不同规模的条件。又如,从“理性能够为行为提出一般准则”,不能直接推出“每个人事实上已经具有同样的具体理性判断”。把桥接推论显露出来,历史研究才开始进入发生学的解构步骤。

更重要的是,某些规范性普遍主义恰恰可以保护人的差异发生。假设一种原则规定不同宗教和生活志向者享有平等的基本权利,它所追求的普遍性是制度对人的尊重,而不是要求所有人具有同一种宗教体验。因此,全书必须避免把“普遍”一词一概视为错误:被反对的是无证据地把特殊的经验特征固化为人人必然拥有的本质,不是反对共同规则本身。

补论:一种非目的论的历史解释

如果说近代哲学已经给后来SDE 思想准备了一条必然道路,新的理论便在历史叙述中偷渡了目的论。过去的思想家不必因为接近现代术语才重要。较妥当的做法是让他们以自己的问题发言,再考察新的分析框架在哪些困难上提出了更细的区分。历史对话必须保留未被吸收的部分:与SDE 发生学不同的规范根据、对生物条件的强调、对政治冲突的具体判断,都可以成为反例来源。只有当新的发生模型对这些真实困难具有额外解释力,而不是仅仅改名,我们才有理由称之为理论推进。

王德生 著 · 德麦国际专著第277卷 · 数字阅读版 v1.5
德麦国际出版社 · Demai International Press · 本书主页 · 专著书架